租赁服务协议
甲方(商家):
甲方地址:
乙方(租户,以下尊称“您”):
乙方身份证号:
乙方电话:
乙方地址:
丙方(平台):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53号主写字楼2101、22层
甲乙丙三方关系说明:
【甲方】系指通过平台进驻成为租赁商的商家,自愿签署《租赁服务协议》,且已阅览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认可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乙方】系指通过平台下单租用甲方租赁物的租户。
【丙方】系指由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甲乙双方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持的在线交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APP、PC端等现存的或将来可能新增的端口,以下统称为“平台”或“丙方”),其只负责为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服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系统支持及信息技术支持等服务,平台与平台商家系独立的法律主体/民事主体,不承担您与平台商家之间因本次租赁服务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特别提醒:
1、在此特别提示您阅读本协议的各个条款,尤其是以粗体及下划线标示的条款,包括第【一】条关于租赁物、第【二】条租金与押金、第【三】条关于订单取消、租期计算和提前归还、第【六】条订单审核、第【十二】条失信客户处理(包含失信认定、失信处置、赔偿款条款等)、第【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第【十六】条证据保全(区块链存证)、第【十七】条通知和送达条款及附件一《账单详情》 、附件二 《个人信息授权书》等可能限制或影响您责任的相应条款。如您通过点击确认、勾选同意等方式在平台或其他客户端确认本协议,或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且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2、乙方确认并承诺: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登陆平台前已同意授权平台获取乙方的支付宝账号信息,使用该支付宝账号在平台进行的任意行为均视为乙方本人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本协议、申请免押等行为),乙方对上述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致电平台官方客服电话(020-2805-0999)进行咨询,平台客服将竭诚为您服务并作出解释。
本协议签署地默认为平台所在地,即广州市天河区。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条 关于租赁物
1.1 租赁订单的租赁物详细信息如下
订单编号:
收货人: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电子邮箱:
租赁物名称:
套餐名称:
租赁物详情:
具体租赁物详情详见交易快照。
租赁物数量:
租期:
总租金:
租赁物押金:
已付押金(已冻结):
每期租金、租金付款日、买断价如下:
租期 |
租金 |
租金付款日 |
买断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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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订单总租金的租金账单超过12期,则订单第13期到最后一期的每期租金、租金付款日、买断价详见附件一《账单详情》。每一期租金对应的买断价仅在下一期租金付款日前有效,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则最后一期租金对应的买断价立即生效,其余买断价失效。
若上述信息与甲方或平台(丙方)运营后台订单详情页记载内容不一致,以甲方或平台运营后台订单详情页记载的内容为准。其他信息,以下单页面为准。
1.2 乙方在下单租用租赁物前应当向甲方及丙方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还应当提供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邮箱等)。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住址与邮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乙方下单时或发货时确认的邮寄送达地址为乙方确认的收货地址。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住址及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否则,由此导致电话信息失联、租赁物无法送达、丢失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3 乙方在租用租赁物过程中,需确保租赁物完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拆卸、私自升级系统或软件服务。
1.4 甲方提供的租赁服务仅含硬件部分,不含软件;若乙方需预装软件,乙方可在发货前将软件提供给甲方,由甲方协助安装;或在乙方收到租赁物后由甲方远程协助安装。若涉及软件版权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1.5 租赁物运费承担以租赁物详情页(交易快照)中的约定为准。
1.6 特别说明:
(1)平台现有或将有的端口(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APP、PC端等)的租赁物或服务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平台端口页面中的文字表述、图片效果可能被实时修改和调整,对于此类变化和调整,甲方、丙方可能将不作特别通知。平台端口内展示的标的物规格参数、功能说明、零部件信息、库存、限购数量等租赁物信息将尽可能准确、详细并与实际租赁物信息相匹配,但由于平台端口上租赁物信息的数量极其庞大,且受互联网技术发展水平(如缓存延时等)、租赁物批次和生产供应实时变化等因素的限制,个别平台端口不排除部分信息会存在滞后或差错的可能性。
(2)平台端口由甲方对租赁物进行明码标价,但乙方应当了解并同意,甲方的租赁物价格信息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变动,因此租赁物成交价格须以乙方您提交订单结算时的价格为准。
第二条 租金和押金
2.1 租赁物租金及押金由甲方自主确定,乙方在订单审核通过后支付租金。
2.2 丙方根据乙方信用资质授予免押金额度,乙方租赁的租赁物所需押金在免押金额度范围内的,不需要支付押金;超出部分,应支付押金。甲乙双方未确认发货前,丙方有权依据其自身风险控制系统输出结果决定变更免押金的额度,但须经过甲乙双方同意订单才生效。
2.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应及时将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在收到租赁物后经检测确认无损坏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2.4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归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继续按协议约定收取相应租金,并以10元/天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若乙方逾期归还租赁物超过15天的,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全部押金。
2.5 甲方租赁物租金收取方式分两种:一期及多期。发货前乙方至少需支付一期租金。丙方在下一个交租日(交租日为账单中的预计扣款日)自动从乙方绑定账户中扣除下一期租金。乙方应保证在租金付款日账户中有足够金额,以免造成租金支付逾期。
2.6 如订单有预收租金,当乙方出现逾期时,预收租金将优先于冻结押金(如有)抵扣逾期租金,在预收租金抵扣完之前,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
2.7 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否则,甲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扣除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用以抵扣逾期租金或本协议第12.4条约定的赔偿款。
2.8 租赁期间租赁物正常折旧而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或使用故障、租赁物自然产生的硬件故障由甲方免费更换,因软件问题导致的使用故障由甲方协助解决。
2.9 因人为损坏,拆解,划痕等问题导致维修的,乙方应承担配件成本和维修费用,若乙方拒绝支付配件成本和维修费用,甲方有权向丙方申请划扣乙方部分或全部押金来抵扣相应费用;同时,甲方应向丙方举证,证明租赁物确为乙方所损坏及租赁物的损失价值。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租赁物损坏需维修,租赁物维修期间算入乙方的租赁期间,乙方须继续支付租金。如租赁物无法修复、修复价格远远超过租赁物本身价值或租赁物丢失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乙方应付赔偿款为乙方付款(赔偿款)当天对应的买断价减去已付租金及已付押金。
2.10 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因软件造成租赁物不能使用的问题不包含在租赁服务中,但可要求甲方尽力协助解决。
第三条 关于订单取消、租期计算和提前归还
3.1 由于租赁物档期原因,发货后非租赁物质量问题不支持退货,如因租赁物质量问题且符合退回条件将租赁物退回给甲方的,不视为提前归还。
3.2 租期自乙方签收快递、派单次日或甲方上门送货、安装次日起算,至租赁物寄出归还甲方之日止。
3.3 除非租赁物介绍页面另有约定外,否则乙方不能提前归还。乙方擅自提前归还租赁物,租金付款日在乙方寄出租赁物之日前的租金乙方应足额支付,租金付款日及租金金额见本协议第1.1条,租赁物寄出及寄回的运费均由乙方承担,且应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3.1 二手租赁物赔付标准如下:
(1)总租期在180天以上,乙方须支付剩余租赁期租金的12%作为违约金。
(2)总租期在90天(不含90天)-180天以内(含180天)的,乙方须支付剩余租赁期租金的16%作为违约金。
(3)总租期在30天(不含30天)-90天以内(含90天)的,乙方须支付剩余租赁期租金的18%作为违约金。
(4)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3.2 全新手机类目租赁物赔付标准:
(1) 乙方将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租赁物拆封且激活:总租期在30天以上,乙方须支付剩余租赁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将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租赁物拆封但未激活:总租期在30天以上且租赁物为苹果品牌的,乙方须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总租期在30天以上且租赁物为非苹果品牌的其他品牌的,乙方须支付20元作为违约金;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将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租赁物拆封及激活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3.3 全新家电类目租赁物赔付标准:
(1) 总租期在30天以上,乙方须支付剩余租赁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2) 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3.4 全新美妆个护类目及帐篷租赁物赔付标准:
(1) 总租期在30天以上,乙方须支付剩余租赁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2) 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3.5 除手机类目、家电类目、美妆个护类目及帐篷以外的其他类目全新租赁物赔付标准:
(1) 乙方将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租赁物激活:总租期在30天以上,乙方须支付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将全新未拆封未激活的租赁物激活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将全新未拆封无需激活的租赁物拆封:总租期在30天以上,乙方须支付1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总租期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4) 乙方未将全新未拆封无需激活的租赁物拆封的:乙方提前归还租赁物,无须支付违约金。
3.3.6 定制类租赁物赔付标准:
乙方定制的租赁物,乙方须待租赁期满后才能退还;若乙方提前退还租赁物,甲方将收取剩余租赁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3.3.7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续租
4.1 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需要续租的,可以申请续租即在“我的订单”找到待归还的租赁物订单,点击续租按钮(如有),乙方继续按原租赁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租金,无需另行支付押金。
4.2 订单续租后,如未生成新订单号(原订单列表左上角有续租字样),则本合同有效期按照续租租期延展,如生成新订单号(原订单列表左上角无续租字样),则三方重新签署《租赁服务协议》。
4.3 租赁期限届满7个自然日后,若乙方未进行归还、买断、续租等任一操作;甲方及丙方可自行开启自动续租,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五条 支付方式
5.1 丙方提供支付宝、信用卡、芝麻信用授权等支付方式。
第六条 订单审核
6.1 订单支付成功后,丙方对乙方订单信息进行评估,若经评估判定乙方风险系数较高,甲方有权让乙方补交押金或补信用授权或取消(关闭)订单,如甲方要求乙方补交押金或担保物,乙方未补交的,订单将直接关闭,已经支付的款项原路退还乙方。如甲方及丙方识别到乙方为未成年人,可直接关闭订单,已经支付的款项原路退还乙方 。
6.2 在订单审核过程中,若丙方依据自身风险控制系统判定乙方风险系数较高时,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向乙方预收一期或多期租金(具体扣款期数由甲方或由甲方授权丙方与乙方进行协商,预收租金详见账单列表);租金成功扣除后,若乙方对预收租金金额、对应的预收期数等有异议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丙方提出,逾期未提出则视为乙方对预收租金的认可。
6.3 若乙方订单信息与平台逾期订单中的下单人、支付宝ID、下单账号及收货联系电话中的一项或多项信息一致,则平台可暂时冻结此订单(如订单已支付租金或存在冻结押金,则该部分款项将暂时冻结),直至乙方处理完全部逾期订单或已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逾期订单与其并无任何关联,方可申请解冻订单。
6.4 若乙方订单信息与平台逾期订单中的下单人、支付宝ID、下单账号及收货联系电话其中一项或多项信息一致,平台可拒绝为乙方提供租赁服务。
第七条 发票开取
7.1 发票由甲方提供,开取发票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乙方需开取发票的,开票前需主动联系甲方,并在下单时填写开票所需详细资料。开票内容为“租赁服务费”,类型为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可在下单页面标注所需的发票类型。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甲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8.2 甲方应按乙方订单要求发货,确保租赁物的规格、型号、配置等与乙方订单中标明的一致,并有权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应的租金等款项。
8.3 甲方应当对租赁物硬件的自然故障提供更换或维修的服务。
8.4 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运行正常的租赁物,保证租赁物配置和乙方在订单中标明的一致。
8.5 甲方负责乙方归还租赁物检测并有权在乙方违约时进行追偿。同时,甲方对乙方交还或寄回租赁物内的遗留物件、软件或信息等不承担保管责任。
8.6 当乙方逾期不缴纳租金时,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租后服务、收回租赁物或按协议第12.3条、第12.4条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7 对于非甲方生产的租赁物,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租赁物缺陷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赔偿实际损失,但同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因租赁物缺陷造成的损害事故的证据,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8 如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详情页中有标注【租赁服务设备及租赁服务的定义】,则甲方授权丙方在租赁物中安装停机管理程序,并通过停机管理程序对乙方进行履约情况管理,丙方的管理措施详见本协议第9.6条及9.7条;另外,若租赁物操作系统发生更新或升级,且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更新与升级,租赁物将自动更新和升级。
8.9 甲方有权将本协议中出租人的全部权利以及本协议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享有并行使,但在甲方通知乙方甲方权利义务发生转让前,甲方转让权利义务的行为对乙方不发生效力。乙方确认,当甲方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后,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纠纷,受让第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九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9.1乙方在租赁期间拥有租赁物的合法使用权。
9.2 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9.3 在租期结束时,按甲方要求主动归还租赁物。为保障乙方自身的隐私及信息安全,退还租赁物时应删除并注销所有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账户及密码)。
9.4 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租赁物,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拆卸、更改租赁物硬件的任何部件。
9.5 因不当使用租赁物、故意或过失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修理等相应责任。
9.6 如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详情页中有标注【租赁服务设备及租赁服务的定义】,则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已安装停机管理程序(甲方及丙方仅能对租赁物进行履约管控,无法通过此停机管理程序非法收集乙方的任何隐私信息),并由丙方进行履约情况管理,当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如逾期支付租金、逾期归还租赁物等),丙方将远程停用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网络数据和WLAN链接产生消耗。租赁物停机及停机恢复规则如下:
(1)乙方应在签收租赁物后48小时内激活租赁物,否则丙方可对租赁物进行远程停机处理,丙方在进行停机处理前将提前与乙方进行沟通;
(2)乙方逾期后,丙方将通过短信、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乙方须及时履约;当乙方恶意逾期,丙方将对租赁物进行远程停机处理,租赁物将处于完全无法使用状态,直至乙方履约完毕后,方可申请恢复使用;
(3)租赁物被远程停用后,用户端无法激活该租赁物,须待乙方缴足欠款后方可被丙方激活,故乙方缴足欠款后,请及时联系甲方或丙方,申请重新激活租赁物,丙方将在收到乙方申请后核实乙方是否已履约,如乙方已履约则激活租赁物,如乙方并未完全履约则不激活;
(4)租赁期间乙方不得自行卸载停机管理程序,若乙方已买断租赁物,丙方将协助乙方移除租赁物上的停机管理程序,甲方放弃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乙方自行处分租赁物。
9.7 如乙方所租赁的租赁物详情页中有标注【租赁服务设备及租赁服务的定义】,当租赁物品牌方出于安全考虑修复了租赁物的操作系统的某些漏洞问题或推出某些新功能时,租赁物操作系统需同步更新或升级,若乙方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更新与升级,租赁物将自动更新和升级操作系统,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对网络数据和WLAN链接产生消耗。租赁物远程更新及升级操作系统规则如下:
(1)乙方可在租赁物设置/系统设置中查看操作系统更新及升级的详细信息,并可按照系统提示做出立即更新及升级或稍后更新及升级的选择;
(2)乙方有3次推迟更新及升级的机会,如乙方第3次推迟后,乙方应在当晚完成更新及升级,否则租赁物将处于非可正常使用的状态,直至乙方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租赁物操作系统更新及升级后,方可恢复正常使用。
9.8 乙方使用租赁物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租赁物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乙方违规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被监管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的,乙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法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则须向甲方赔偿,乙方应付赔偿款为最后一期租期对应的买断价减去已付租金及已付押金。
9.9 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选择“顺丰上门取件”服务,乙方授权丙方在本订单绑定的支付账号中划扣“顺丰上门取件”服务包含的所有费用(包含运输费用、保价费用等),“顺丰上门取件”服务费以顺丰出具的账单为准。
9.10 乙方同意丙方将其在平台上的租赁次数、履约情况等告知甲方;甲方取得上述信息后仅能用于本次租赁审核,不得做其他用途。
第十条 丙方权利与义务
10.1 丙方对乙方提交申请租赁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并有权合法使用该信息进行风控评估,丙方承诺不非法泄露乙方在丙方留存的资料信息,但出现本协议第13.3条约定的情形除外。
10.2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除乙方能证明丙方知道甲方提供的租赁物和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丙方对乙方的损害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3 丙方对甲方提供的租赁服务负有监督的义务,对乙方的投诉应及时处理。
10.4 甲方和乙方确认并同意:有关甲方和乙方产生的任何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共识,可申请丙方予以协助,丙方将按照本协议及租赁物详情页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果按照本协议及租赁物详情页中的相关规定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则丙方将依据一般人的认知程度对该争议进行判断和处理。
10.5 丙方有权在由于甲方原因(例如甲方租赁物缺货、乙方所在地址不在甲方服务范围内、甲方对订单审核结果不接受等)导致订单无法发货或无效、订单退回至丙方等情形,在同等订单条件下(租赁物型号、配置、租期、租金、押金、赔偿款等均相同),可向乙方另行指定租赁物供应方,并重新签订《租赁服务协议》。
第十一条 关于信息保护
11.1 退租时,为保障乙方的隐私及信息安全,乙方须自行妥善处理保存在租赁物上的数据信息。
11.2 租赁物退还后,甲方将抹除租赁物上所有电子数据,将租赁物还原至出租前的初始状态,甲方无义务保留租赁物中的相关信息。同时,甲方承诺不会将乙方留存在租赁物上的信息向第三人泄露。
第十二条 失信客户的处理
12.1 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将被认定为失信客户:
(1)逾期7个自然日不支付租赁物租金的或逾期后不缴纳逾期违约金的;
(2)租赁期满,但拒不归还租赁物;
(3)归还的租赁物严重损坏,但拒不偿付维修费用的。
12.2 对于被列入失信客户名单的乙方,甲方及丙方有权利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措施:
(1)有权将违约信息反馈给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应了解上述违约信息可能影响乙方在征信机构处的信用状况,并可能影响其申请或办理相关服务;
(2)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向法院起诉;
(4)通过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平台和乙方进行调解(广州互联网法院【域名:https://www.gzinternetcourt.gov.cn/ 】);
(5)通过枫桥E站调解平台【https://gzghtj.tiaojiecloud.com/#/】和乙方进行调解;
(6)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邮寄函件、委托第三方进行上门取回租赁物等形式对乙方进行催缴;
(7)向支付宝公司申请冻结乙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
12.3 乙方同意在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视为乙方已无归还租赁物的可能性,即乙方无法归还租赁物,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12.4 条约定的赔偿款向甲方赔偿,乙方支付全部赔偿款后,甲方放弃租赁物所有权:
(1)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遗失、灭失、报废、实质性损坏、自行更换租赁物主体部分等,使得租赁物无法归还甲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遭到的损坏程度超过免赔范围,且乙方拒绝支付相应维修费用;
(3)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未归还租赁物且未申请续租超过15个自然日;
(4)租赁期间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且未按照甲方要求归还租赁物;
(5)乙方失联超过15个自然日,甲方或丙方通过乙方留存在甲方或丙方处的所有联系方式都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
(6)乙方租赁物退还时,经甲方检测,乙方未注销、解除该租赁物中账户密码,乙方在甲方提示后7个自然日内未及时注销、解除该账号密码,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进行赔付的。
12.4 在乙方无法归还租赁物的情况下,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在收到甲方或丙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或通过平台(丙方)支付赔偿款。赔偿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1)乙方下单的租赁物支持买断或甲乙双方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赔偿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2)乙方下单的租赁物不支持买断,且双方未通过系统的“买断申请”达成买断约定:若租赁物押金高于总租金,赔偿款=租赁物押金-已付押金;若总租金高于租赁物押金,赔偿款=总租金-已付押金;
(3)如上述赔偿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
本条中的“买断价”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账单详情》 中最后一期租期对应的买断价;“总租金”、“租赁物押金”、“已付押金”详见本协议第1.1条;“已付租金”详见甲方和丙方运营后台的账单列表或乙方(用户端)的账单详情。
12.5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12.4条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赔偿款,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赔偿款*0.01%*逾期天数(逾期天数自乙方逾期交租/归还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隐私政策
13.1 本协议所指的“隐私”包括《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以及未来不时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隐私应包括的内容。
13.2 当乙方注册平台个人账户并接受使用平台租赁服务时,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必要个人信息。丙方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尽可能多的个人服务以及风险评估,从而更好地为乙方提供免押租赁服务,在此过程中,丙方承诺不会非法泄露乙方个人信息。关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等详见《隐私政策》。
13.3 丙方不会在未经合法用户授权时,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信息及保存在丙方中的非公开内容,除非有下列情况:
(1)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用户已成为严重失信用户。
13.4 为提升服务的质量,丙方可能会与附件二《个人信息授权书》中的第三方机构合作共同向乙方提供相关服务,此类合作可能需要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数据与第三方用户数据的互通。在此情况下,乙方知晓并同意该第三方机构承担与丙方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丙方有权将用户的注册资料等提供给该第三方机构,并与第三方机构约定用户数据仅为双方合作之目的使用;并且丙方将对该第三方机构使用用户数据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尽一切合理努力保护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13.5 丙方可以向乙方注册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发送服务所必要的商业信息。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14.1 租赁期满,乙方归还租赁物,经甲方检测并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协议终止。
14.2 如乙方在下单后租赁物交付前取消订单,经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终止。
14.3 在租赁期内,乙方主动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并与甲方达成一致,本协议终止。
14.4 订单审核不通过,本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15.1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或将纠纷提交至枫桥E站进行协调,若经协商仍未解决,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具体以委托合同及发票数额为准)、差旅行费等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六条 证据保存
16.1 本协议为电子协议,在甲方、乙方确认后,通过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子签约平台完成电子签名和三方存档。
16.2 丙方及本次电签服务提供方“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将甲乙双方的个人/机构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及签约合同信息相应传输至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Certificate Authority)或公证处,由CA以出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之目的或公证处以出具公证文件之目的使用并保存,且前述信息至少保存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或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合同电子数据)产生后5年,并且该等信息不因终止使用平台的服务而停止保存。
16.3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下单并依约支付租金之日起至甲方收回租赁物检测合格且结清所有租金等费用之日止。
16.4 乙方下单网页页面、甲方发货单、交易快照、租赁物签收回执等均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记载内容存在冲突,以丙方运营后台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十七条 通知及送达
1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或丙方向乙方发送的书面通知,以邮寄送达的,按照乙方填写的送达地址或乙方的注册地址、户籍地址为准(乙方为自然人时)。自书面通知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丙方采用平台公告、平台站内信息、APP弹窗推送、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钉钉、微信等现代化电子通讯方式,采用平台公告、平台站内信息、APP弹窗推送等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自公告期(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结束之日视为送达;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钉钉、微信等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特定系统之日视为送达。
17.2 甲方或丙方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以多种方式向乙方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17.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任一方在司法程序中同意司法机关采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话、钉钉、微信等现代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包含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诉讼文书)。
17.4 甲乙双方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送达地址默认为甲方、乙方在丙方平台注册及下单时所填写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邮寄送达地址。
17.5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电子送达方式、邮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如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17.6 如果甲乙双方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本人应当及时告知丙方和司法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17.7 甲方和乙方承诺,已完全阅读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的、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由甲方和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17.8 若发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缴交租金、租期届满租赁物退回后发现严重破损,影响再次租赁等),为保证依法依约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诉讼文书及时、准确送达给乙方本人(本公司)。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系本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公司)确认的上述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地名变更、地址被拆迁、确认的地址中无人签收文书等情形),导致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本公司)承诺如变更上述送达地址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邮件通知更改送达地址;若因本人(本公司)未及时书面通知和更改确认书,导致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书未能实际由本人(本公司)签收,将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甲方或者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本人(本公司)对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将诚实收取;若人民法院按上述地址寄送相关文书,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负责签收邮件的人员拒绝签收的,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文书退回的,将视同本人(本公司)已收到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文书。邮件退回之日,视同送达之日。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任一方认为需要变更协议条款的,均可与对方协商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仅能约束补充协议的签署方,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的一方,不适用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
18.2 若本协议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须继续履行。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乙方):
丙方: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丙方):
附件一:
账单详情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甲方):
乙方:
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乙方):
丙方: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丙方):
附件二:
个人信息授权书
[特别提示]本授权书以数字电文形式签订,在签订授权书之前,请申请人务必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全部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授权人(即申请人)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广州研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及甲方(出租方),在本次租赁过程中(自租赁申请至租赁终止),基于约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审核、租后管理、担保或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等,有权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征信中心等第三方权威征信机构、百融至信(北京)征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关联公司以及第三方数据机构等)对授权人提交的个人(企业)信息进行核实,有权通过前述第三方服务机构采集授权人的运营商信息(通讯信息)、借贷信息、消费信息、财务信息等个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包含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信息、董事信息、监事信息、高管信息、税务信息、资产信息),包括可能对本人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信息。
鉴于某些租赁物或服务可能由平台与第三方数据服务商共同提供,因此,授权人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在本次租赁过程中,基于约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营销价值判断等,有权将本人个人手机号码共享给第三方数据服务商(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人已知晓根据国家工信部要求,通讯号卡产品需进行实名制登记办理,如本人在下单时选择了与通讯号卡(中国联通)相关的产品/权益,则视为本人同意平台将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发送给中国联通(如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供中国联通为本人办理通讯号卡使用。
上述授权声明,平台及甲方已明确告知本人提供上述信息可能会给本人带来经济、声誉损失等不利后果,但本人仍然同意授权查询主体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数据服务商采集及共享相关信息。平台或甲方在获取上述授权人信息后,授权人授权已获取授权人信息的一方可将其获取的授权人信息告知另一方。
授权人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平台及甲方向第三方服务机构及数据服务商提供、查询本人借贷信息(含办理业务时产生的不良信息)以判断、识别业务风险及提升自身服务质量及相关个人信息;且授权人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数据服务商依据法律法规就授权范围内对上述本人信息进行采集、获取、存储、处理、提供、传输、披露。
授权人本人同意并授权甲方及丙方将本人个人信息及履约情况提供给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征信机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征信公司、甲方及丙方的关联公司及合作机构等,以供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和使用。
授权人本人承诺本授权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其他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无效。
授权人本人已知悉本授权书所有内容的意义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本授权申明是授权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版本更新日期:2024年7月18日
版本生效日期: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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