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设备租赁行业的兴起,租赁设备已经成了很多中小型企业的新时尚,业内的专家评价,租赁行业的发展将是拉动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有利于破解当前旧电子产品积压的问题和电子产品飞快更新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租赁业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手段之一,特别是在刺激投资需求、推动信用消费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租赁业可以说是一把‘新钥匙’,对‘产品过剩’来说多了一个“流通渠道。”那么,在关注自己国家租赁业发展的同时,怎能不去了解一下国外租赁业的发展情况?今天,人人租机和大家讲一下国外租赁行业的概况。
一、美国租赁业的划分标准
在美国,至租赁业所创造的价值约占GDP的30%,约有60%以上的各类企业都与租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1981年时,里根政府颁布《经济复兴税法》,实行了“加速成本回收制”,有利于革新技术,降低成本。
然而,美国划分租赁业真假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所支付的是否确为租赁而支付的租金。如经税务当局审查而被确认为真实租赁,则出租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承租人所付租金也可作为业务支出,不纳税,其行为主要受委托法管辖;如被确认为分期付款买卖或是租购,则上述税收优惠双方都不能享受,其行为则主要受买卖法的约束。
二、英国将租赁视作委托契约性质
英国法律将租赁作为一种委托形式,即财产(包括动产)所有者以出租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财产使用人,以此收取租金但不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财产使用人仅有使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英国法律认为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永远分离的,在租赁合同中不能订有承租人具有选择权而可以成为设备所有人的条款。因此,在英国对租赁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受普通法的管制。
四、日本的租赁业的核心“孵化器”
日本的租赁业以融资租赁为核心,其投资主体非常多元化,日本租赁业发展的一大特色在于政府发挥的“孵化器”作用。在推广某种新技术和新设备时,政府金融机构会拨出特别基金来资助经营此种设备和技术的租赁公司,资助性贷款通常为租赁公司购买此种设备和技术总额的40%~70%。同时日本对租赁贸易没有专门法规,主要通过普通民法、商法进行管理。1973年日本颁布《租赁信用保险制度政策》,实行强制保险。在进行这类项目的租赁时,一旦由于承租方破产而无法缴纳租金时,租赁公司可以从政府手中获得相当于一半租金的保险补偿。但各主管部门作了一些规定加以约束, 1975年大藏省下达的《对银行系统租赁公司业务限制的通知》,以及1978年国税厅颁布的《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问题通知》等。
每个国家对租赁业的管理制度都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相同点,就是迅速地发展,租赁业的范围不断地扩大,服务质量不断地提高,租赁成本不断地降低。国外的租赁业能带动实体经济并不是偶然的,带给租户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也是必然的,尽管在经济制度和租赁业管理制度不同,但是其中的一些经验是值得我们去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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